呼和浩特市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18-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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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现将《呼和浩特市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5日

  呼和浩特市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适应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旅行社经营

  第三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者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旅行社门市部备案证明》。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经营,不得超范围宣传和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凯发k8一触即发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应当同设立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旅行社同其设立的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服务网点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必须以设立社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服务网点不得以本服务网点的名义,刊登旅游招徕广告、印发宣传资料、招徕旅游者和安排旅游活动。设立社对设立的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七条 旅行社应加强广告宣传和使用名称的规范管理,发布招徕旅游者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旅游广告应当载明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旅游广告内容一般包括旅游线路、旅游行程、旅游服务价格和标准等。旅行社不得发布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不得使用“准x星级”或“相当于”x星级标准,“车览xx景点”、“远眺xx景点”、“外观xx”用语。旅行社发布招徕旅游者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包括出发日期、旅游行程、服务安排和标准、天数、旅游费用等,属要约,只要对旅游者承诺,该旅游广告对旅行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做低于成本价的宣传。

  第八条 严禁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操作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和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制定的包价旅游合同不得含有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含有推荐、介绍的具体购物场所,免税店、奥特莱斯商店、公共购物场所除外。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后,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过程中,旅行社要严格履行合同。

  旅行社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旅游者,不得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备旅游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不得压缩游览时间,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下,双方议定且书面正式订立补充合同,约定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补充合同应当载明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包括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补充合同应当约定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

  第十一条 旅行社在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企业,和合作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导游员、领队必须严格按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三章导游执业管理的规定,规范执业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执业的,依照《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三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导游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领队违反上述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领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导游、领队受旅行社委派从事业务活动,代表旅行社从事接待工作。导游、领队的业务活动就是旅行社的业务活动,旅行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三章 建立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旅行社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一名专职的内部管理员,专门负责旅行社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团队档案实行一团一档,团队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按时参加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开展新入职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全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在员工中普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员工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基本救护方法和应急救援程序。培训和应急演练应有方案、有培训课件、有员工培训签到及员工培训笔记,培训记录含有培训现场照片、总结等。

  第十七条 旅行社要严格实施出团前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警示、说明要获得游客签字确认,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安全注意事项作为合同附件;导游、领队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应当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导游领队应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的要求)将国内和境外相关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规范、风俗习惯等文明旅游相关要求向旅游者进行提示和说明,避免旅游者出现触犯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不文明行为。引导旅游者爱护公物、文物,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权益,倡导文明旅游。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否则,应对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可以给旅游者提供书面的《旅游安全告知书》等书面材料以证明旅行社尽到了法定义务。旅行社、导游知悉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情况时,立即采取报110、120等措施,或者协助旅游者采取其他措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救助义务。

  第十九条 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在游客报名时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组织旅行社游客参加骑马、蹦极、探险、漂流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游乐项目要投保专项险。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严格履行并落实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总经理“一岗双责”;必须编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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