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是指新闻出版广电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依职责所承担执法类别“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权力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整理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要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本单位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监管对象名录库要根据市场主体存续状况进行动态管理。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要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有效比对,实现信息的统一归集。
第七条 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行政区域、专业特长等内容,建立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的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八条 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文新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形成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并报送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具体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在1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抽查频次每月原则上不得低于2次。
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应进行联合抽查,一次性完成。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对不涉及场所安全的事项,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在日常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整改复查以及集中整治检查等专项工作中,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应当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采用定向或不定向方式确定抽查目标。
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取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抽查工作相关事项未进行公开前,检查人员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名称、检查时间、不予配合检查情形等信息,通过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的,应当在核实结果出来并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各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在每月底前,将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并进行效能评估。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