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解读-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19-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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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在2013年10月1日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三、《条例》所适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生态安全,突出人文历史、风俗习惯、自然资源等特色,有序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进一步加强重视旅游业的发展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转站、医疗救护站点、厕所、停车场等基础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乡村牧区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乡村牧区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合理利用历史遗存和民俗风情,打造农村牧区特色村镇、现代农庄牧场和观光、休闲、康养、民俗等旅游特色品牌,发展乡村牧区旅游。

五、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利用草原、森林、湿地、沙漠、水域、冰雪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六、对旅游经营与旅游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条例》第三十一条到四十八条之间规定对旅游经营与旅游服务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且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及强制性行为。对于景区经营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也提出应当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依法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七、对边境旅游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到五十五条规定了边境旅游的相关内容,指出边境地区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边境旅游地区的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政府签订边境旅游协议。对边境旅游协议做出了细化。并对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提出了具体条件。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规定

《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六十五条针对性的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之后补充了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凯发k8一触即发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行为处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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